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6]65号)
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机动车尾气排放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函》(辽环函[2006]76号)收悉。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14号)及省环保局、交通厅、公安厅、物价局、质监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维修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辽环发[2005]4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继续执行省物价局
《关于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5]76号),收费范围由辽价函[2005]76号文件规定的沈阳等5个试点城市调整为全省14个省辖市的城区。收费主体为经省环保局授予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