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发展方向及本市产业发展状况,制定产业扶持计划,确定重点扶持企业。建筑业企业年产值达20亿元的(非房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为10亿元),由市政府命名为“建筑业龙头企业”;年产值达10亿元的(非房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为5亿元),由市政府命名为“建筑业骨干企业”,并在有关土地、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
2.支持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做大做强。鼓励建筑业企业收购、控股或参股省外企业;鼓励建筑业企业与勘察设计企业联合重组,实现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展。企业在联合、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车船等变更费用,享受转制企业有关费用减免政策。
3.市域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投标文件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市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创省级及其以上优质工程的优秀项目经理。
4.培育一批优秀项目经理。市级及其以上优秀项目经理,在其承接的工程项目主体竣工后,可持工程主体验收证明继续参加投标活动。
(二)鼓励企业开拓埠外市场
1.建筑业企业在埠外承建20层以上或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向企业注册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企业注册地开户银行应予以积极支持。
2.建筑业企业在埠外承接的建设项目且企业所得税回注册地缴纳的,按该项目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0%奖励给企业。
3.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境外工程,金融机构应积极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也可以提供外汇贷款直接用于对外支付;企业为总承包商的项目融资工程,包括BOT项目等,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提供融资保函或担保资信证明,也可试行建立封闭性资金帐户;我市企业参加境外总承包项目需提供投标保函和项目预付款保函的,境外业主接受的金融机构应为其开具保函。
4.积极引导企业用好省、市“走出去”专项资金、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对企业承包境外工程过程中发生的项目投标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等的手续费优惠政策及前期垫资贴息、完工后的奖励政策等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5.构建实施“走出去”战略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紧密跟踪、及时发布国内外建筑市场的发展趋势、建筑业发展的各项法规政策,以及国内外重点区域建筑市场的需求动态,为企业寻求商机、开拓市场提供实时、动态、网络化的信息服务。
(三)加快人才培育和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