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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7]67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中省属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非煤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我局制订了《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表》(表一)、《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表》(表二)、《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表》(表三)、《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 改表》(表四)、《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表》(表五)、《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登记表》(表六)和《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统计表》(表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相关指导文件目录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

  (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

  (三)《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各地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1号);

  (四)《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7〕18号);

  (五)《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各地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明电〔2007〕11号);

  (六)《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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