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西宝山矿业有限公司“5.18”尾矿库溃坝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7]61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属企业:
现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西宝山矿业有限公司“5.18”尾矿库溃坝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一[2007]118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为此,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立即开展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尾矿库企业要对尾矿库进行自查,认真查找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治理难度较大、短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制定分期整改方案,加大人力、物力及财力投入,落实责任和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各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尾矿库逐一进行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企业停止尾矿排放,对整改措施不落实、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的,要果断采取闭库或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关闭等严厉措施,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二、严格执行尾矿库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各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尾矿库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严把安全准入关。对无设计资质单位设计、无施工资质单位施工、无监理资质单位监理的尾矿库工程,应立即责令企业停止建设或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三、继续扎实做好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
各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各项防汛措施和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查找安全漏洞和事故隐患,切实把尾矿库防汛工作抓细抓实抓好。尾矿库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尾矿坝、防洪设施及库区等监控检查,确保尾矿库排水构筑物无损毁淤堵,排水能力满足防洪要求;调洪库容、最小干滩长度及安全超高符合规范要求;库内水位观测标尺、正常水位和警戒水位标记必须清晰醒目;上坝道路、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必须可靠畅通。凡有险情的尾矿库,要一律停止使用,降低库内水位,安排专人24小时巡查,如遇险情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果断撤离下游群众,严防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