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消除劳动合同签订中的歧视现象,坚持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其他福利待遇。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覆盖面,重点检查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支付职工工资、执行工时制度、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严厉查处克扣拖欠工资、超时加班和逃避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提升城乡劳动者技能素质
(一)加强综合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
各级政府要把提高城乡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作为推进城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农村“三化”建设、提升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任务来抓。要大力整合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创建综合性职业技能训练基地。梅州市技工学校和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为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已有技工学校的县(市)可选择技工学校创办具有开展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在职职工培训以及技能训练和考核鉴定、职业标准开发等功能的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没有技工学校的县(区),要依托现有的就业训练中心或职业培训学校,创建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市技工学校和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主要开展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县(市、区)主要开展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把培训实体向乡镇延伸,形成层次结构合理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二)大力开展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实施“梅州市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为龙头,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技工学校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和各类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积极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失地农民、城镇新成长劳动力进行以非农就业为目的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就业竞争力。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全面开展创业培训。
开展创业培训是发展民营经济、增加就业岗位、扩大与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的一条有效途径。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组织具有创业条件和意向的城乡劳动者、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进行提高创业能力的培训,帮助他们学习掌握工商、税务、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进行开业指导和后续跟踪服务,提高其创业能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创业培训专家咨询委员会,把创业培训、开办指导、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结合起来,引导劳动者通过创办小企业实现自我就业,并带动更多的劳动者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