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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梅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2月22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大力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加快农村脱贫奔康步伐,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梅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4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筹城乡居民就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城乡统筹的就业方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分类指导,协调发展,在继续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结合城镇化进程,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加快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统一、开放、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服务体系及运行和保障长效机制,保持城乡就业形势长期稳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部署,全市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职业培训体系和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体系。“十一五”期间,全市每年安置城镇新成长劳动力25000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下,每年培训转移农村劳动力65000人以上,“十一五”期末全市非农就业比重达到60%左右。

  二、积极探索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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