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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十四)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要依法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和用工登记备案制度。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工人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并与招用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做到就业组织化,转移有序化,管理制度化。

  六、坚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建立和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五)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不断完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保生活与促就业良性互动。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信息沟通和互动合作,引导和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特别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二十六)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制订的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方案,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要针对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不同群体的特点,积极研究这些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切实为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改进社会保险缴费与待遇发放办法,加大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监管力度,提高企业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促进就业投入长效机制

  (二十八)进一步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就业再就业工作负总责,要继续把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实行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年度考评,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乡统筹就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失业调控、就业与社会保险联动机制、促进就业资金投入等六大目标进行考核通报。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就业再就业工作考核通报制度,加强指导,监督落实。

  (二十九)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市政府决定将市政府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市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调整就业再就业工作组织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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