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本市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可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上述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办法和标准按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制订的规定执行。
五、坚持开展失业调控,进一步加强就业管理
(十九)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各级政府要制订失业应急预案,及时确定或调整失业警戒线,在失业进入预警状态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努力减缓失业人数增加给当地社会带来的各种问题和冲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订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有关工作顺利实施。
(二十)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和重组改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落实不到位,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制订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指导企业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二十一)正确引导和规范企业裁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因企业裁员造成大规模失业。市直企业一次性裁员30人以上的,要事前向市政府报告。各县(市、区)企业一次性裁员的数量和比例,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二十二)依法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和职能,充实监察执法力量,保证监察执法工作经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定期开展清理整顿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职业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克扣拖欠工资、超时加班、不签订劳动合同和逃避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要为农民工提供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强各类劳务派遣组织的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改革城镇登记失业统计办法。建立城乡劳动力就业抽样调查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监测体系。开展城乡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监测体系。开展城乡劳动力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