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以及集贸市场、住宅小区、停车场、自行车保管站、报刊亭等,由本单位或使用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门前三包”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临街建(构)筑物的“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由其所有者或使用者负责。

  第十二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分区负责,由责任人与市规划城建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未列入市“门前三包”管理部门管理的责任区,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并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门前三包”责任书》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格式制作。签订的《“门前三包”责任书》必须悬挂在醒目位置,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的职责,保证责任范围的环境卫生、容貌秩序和绿化管理达到规定标准。

  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卫生保洁服务单位代为清扫保洁;委托后的清扫保洁责任仍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 责任人必须按规定自觉缴交上门收运生活垃圾服务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等城市生活垃圾服务费;产生建筑垃圾的责任人必须按规定排放建筑垃圾,并自觉缴交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十六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应定期组织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管理单位按各自职责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标准,对责任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与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责任人和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对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