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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6〕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 州 市人 民 政 府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二日

  梅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梅州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梅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不含梅县县城)范围内(包括穿越城区的公路两侧)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以下简称责任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人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和秩序。

  第四条 “门前三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包干落实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规划城建局主管梅州市区“门前三包”工作,并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责任区内“包卫生”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市规划城建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能负责梅州市区内“包秩序”、“包绿化”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交通、房管等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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