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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投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投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的通知
(梅市府〔2006〕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投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已经2006年4月25日梅州市委四届〔2006〕第9次常委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制定和实施《指导目录》,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推动深入实施“四个梅州”发展战略,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提高招商引资质量,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梅州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指导目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和修订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相关政策配套措施,合理引导投资方向,重点鼓励和支持发展技术含量高、有利于节约资源、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产品市场竞争力强、创税率高的项目,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力,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切实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同时,要正确处理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正确处理发展与稳定、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促使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

  本《指导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梅州市发展计划局2003年6月印发的《梅州市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和《梅州市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同时废止。

梅 州 市 民 政 府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梅州市投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

  前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推动深入实施“开放梅州、工业梅州、生态梅州、文化梅州”发展战略,切实提高招商引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结合梅州实际,特制定《梅州市投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本《指导目录》分《梅州市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及《梅州市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两大类。《梅州市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分:重点鼓励投资产业(项目)目录、鼓励投资产业(项目)目录、限制投资产业(项目)目录、淘汰投资产业(项目)目录、承接珠三角地区转移产业(项目)目录等五小类;《梅州市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分:重点鼓励外商投资产业(项目)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项目)目录、限制外商投资产业(项目)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项目)目录等四小类。不属于上述各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未列入《指导目录》。未列入本《指导目录》的产业(项目),依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规定执行。

  《梅州市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国内在梅州投资的企业(项目);《梅州市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包括《梅州市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中所列的淘汰投资产业(项目)目录,原则上适用外商在梅州投资的企业(项目)。

  在《指导目录》中的重点鼓励投资产业(项目)目录,主要列出对经济社会发展,尤其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促进作用,技术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安全生产,能更好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且纳税率较高的项目(产品),优先给予鼓励投资;鼓励投资产业(项目)目录,主要列出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技术含量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能安全生产,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产业(项目、产品),予以鼓励投资;限制投资产业(项目)目录,主要列出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安全生产,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予以限制投资;淘汰投资产业(项目)目录,主要列出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严重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予以淘汰,并禁止新的投资;禁止投资产业(项目)目录,主要列出禁止新上的投资产业(项目、产品);承接珠三角地区转移产业(项目)目录,主要列出梅州有能力承接的产业(项目)。

  对重点鼓励、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予以审批、核准或备案;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执行相应的优惠政策。对限制类新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严格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建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而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适当支持,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实行分类指导、优胜劣汰。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有关部门、有关企业要按照规定限期予以淘汰,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不按期淘汰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企业人员、保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等,其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承接珠三角地区转移的产业(项目)建设要求,参照鼓励、限制投资产业(项目)目录执行。

  产业(项目)指导目录管理是动态的,随形势的发展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以及省产业指导意见变更而进行适当的调整修订,并适时公布。

  由于所收集的资料及编辑水平有限,错漏在所难免。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目 录

  重点鼓励投资产业(项目)目录

  一、农林业

  二、水利 

  三、采掘业

  四、制造业

  (一)食品加工业 

  (二)纺织业 

  (三)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四)造纸及纸制品业

  (五)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 

  (六)医药制造业 

  (七)塑料制品业 

  (八)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九)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十)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十一)普通机械制造业

  (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

  (十三)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十四)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十五)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十六)其他制造业 

  五、建材 

  六、电力、气的生产及供应业 

  七、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八、公路 

  九、水运 

  十、商贸流通服务业 

  十一、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 

  鼓励投资产业(项目)目录

  一、农林业

  二、水利 

  三、采掘业

  四、制造业

  (一)食品加工业 

  (二)烟草加工业 

  (三)纺织业 

  (四)皮革毛制品业 

  (五)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六)造纸及纸制品业

  (七)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 

  (八)医药制造业 

  (九)化学纤维制造业

  (十)塑料制品业 

  (十一)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十二)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十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十四)金属制品业 

  (十五)普通机械制造业 

  (十六)专用设备制造业

  (十七)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十八)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十九)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二十)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二十一)其他制造业 

  五、建材 

  六、电力、气的生产及供应业 

  七、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八、公路 

  九、水运 

  十、航空运输

  十一、商贸流通服务业

  十二、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 

  限制投资产业(项目)目录

  一、农林业

  二、水利 

  三、制造业

  (一)食品加工业 

  (二)烟草加工业 

  (三)纺织业 

  (四)皮革皮毛制造业

  (五)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造业 

  (六)造纸及纸制品业

  (七)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八)医药制造业 

  (九)化学纤维制造业

  (十)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十一)普通机械制造业 

  (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

  (十三)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十四)其他制造业 

  四、建材 

  五、电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六、商贸流通服务业 

  七、其他 

  八、国家和省的其他限制类项目 

  淘汰投资产业(项目)目录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一)农林业 

  (二)煤炭

  (三)电力

  (四)天然气和化工 

  (五)钢铁

  (六)有色金属 

  (七)黄金

  (八)建材

  (九)医药

  (十)机械

  (十一)轻工

  (十二)纺织

  (十三)印刷 

  (十四)消防

  (十五)其他 

  二、落后产品 

  (一)石油、天然气和化工 

  (二)钢铁

  (三)有色金属 

  (四)建材

  (五)医药

  (六)机械

  (七)轻工

  (八)纺织

  (九)消防

  (十)其他

  承接珠三角地区转移产业(项目)目录

  一、电子信息 

  二、机械、汽车 

  三、化工 

  四、纺织服装 

  五、轻工 

  六、建材 

  七、医药 

  八、有色金属 

  重点鼓励外商投资产业(项目)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二、水利 

  三、采掘业

  四、制造业

  (一)食品加工业 

  (二)纺织业

  (三)皮革、皮毛制品业 

  (四)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五)造纸及纸制品业

  (六)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 

  (七)塑料制品业 

  (八)医药制造业 

  (九)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十)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十一)金属制品业 

  (十二)普通机械制造业 

  (十三)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十四)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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