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部分小型汽车号拍卖管理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6〕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部分小型汽车号牌拍卖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梅州市部分小型汽车号牌拍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2004〕40号)等文件精神,满足群众对小型汽车号牌的合理需求,规范我市部分小型汽车号牌拍卖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单位小型汽车不得参与号牌拍卖活动。
第三条 小型汽车号牌拍卖活动应当遵循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有偿使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小型汽车号牌拍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号牌拍卖办”)负责具体组织小型汽车号牌拍卖工作。市产权交易所根据市号牌拍卖办的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小型汽车号牌拍卖活动。各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小型汽车号牌拍卖工作。
第五条 拍卖发放的小型汽车号牌数量不得超过小型汽车号牌总量的10%。未列入拍卖发放范围的小型汽车号牌,一律按规定提供给群众随机选取,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选号费用。
第六条 小型汽车号牌拍卖所得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一律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扣除相关费用后主要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救助和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小型汽车号牌拍卖发放,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
第八条 市号牌拍卖办在库存每1万副小型汽车号牌中按10%的比例确定用于拍卖发放的小型汽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