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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要针对我市农村的实际情况,在实行差额补助的基础上,逐步加以完善和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

  三、准确核实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

  要准确界定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得总收入扣除各项生产费用后的总和。农村居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临时性社会救济金、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市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我市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

  各区县要立足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把家庭收入核实与群众评议结合起来,根据低保标准和审核评议情况,尽量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实事求是地核定低保家庭的实际收入,确保符合条件的特困家庭享受农村低保政策。

  四、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农村低保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区县民政部门具体负责。

  全市农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本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居民,均可以家庭为单位,由个人或村民小组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核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要坚持分类施保的原则。要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并科学区分不同情况和层次的贫困群众,采用不同补助标准的救助方式。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重点救助。

  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政策规定、审批结果、资金使用等情况应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核查、评议和审批等各个环节均实行公示、公开。

  要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农村低保对象应每年复核一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终止其低保待遇。

  要坚持货币化发放的原则。农村低保资金全部发放现金,在县级民政部门的统一管理下,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于每年的春节前和9月份分两次发放到农村低保对象手中。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社会化发放或“一卡通”发放,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乡镇(街道办事处)集中发放。

  五、认真落实农村低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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