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监管局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6]35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安全监管局《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第13号令)要求,现将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8名以上取得国家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评价人员;
(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国家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七)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证书申请表》(样表附后);
(二)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质量管理体系);
(四)有关证明材料:
1、《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