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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关于西宁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在校期间遵纪守法、表现良好、诚实守信,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基金的支持额度、期限及补贴标准

  (一)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科技创新企业且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可提供6万元以内的借款支持;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可提供3万元以内的借款支持。借款期限不超过3年,按银行同期最低贷款利率结息。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向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提供2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高校毕业生2人以上合作经营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贴息规模,但不得超过4万元,贴息年限为3年。

  (三)每名高校毕业生只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政策中的一项。

  (四)自2007年开始,人才交流机构免费管理1份当年新进高校毕业生档案,基金管理委员会一次性给予100元的补贴;人才交流机构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就业成功1人,基金管理委员会给予人才交流机构200元的补贴。以上二项补贴金额控制在10万元以内。

  五、基金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成立由人事、财政、教育、工商、银行等部门组成的西宁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管理并协调解决基金使用中的问题。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部门,负责办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借款、贷款贴息审核、借款回收及向省基金管理委员会争取资金等事宜。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复核、拨付工作。

  六、基金的监督

  (一)基金管理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工作,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专款专用。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应加强对基金的监管,严格基金的申报、审核和审批程序,降低资金运行风险,保证资金正常运行,并将基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同级政府。同时,加强与工商、法院等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做好借款的回收工作。对无正当理由逾期6个月不还借款的,可通过司法程序冻结其账户,追究担保人的经济责任。

  (三)银行应及时与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沟通贴息贷款情况,不断加大贷款的发放力度,及时解决贷款中存在的问题。

  (四)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五)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基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除追回资金外,还要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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