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关于西宁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2007〕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财政局、人事局《西宁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七日
西宁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二○○七年一月)
一、总则
(一)为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05]38号)精神,结合西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支持西宁地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专项基金。
(三)基金由市区(县)政府通过财政划拨和社会资助等渠道分别筹集。
二、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基金的支持对象:
1、2005年(含2005年)以后在青海省普通高校毕业,且具有我市户籍,在我市自主创业的毕业生。
2、2005年(含2005年)以后我市生源在外省普通高校毕业回青自主创业,且户籍已转入我市的毕业生。
(二)基金用途:
1、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科技创新企业的借款。
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贷款贴息。
3、为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管理档案的补贴。
4、为人才交流机构免费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并实现就业给予的补贴。
三、基金申请的条件
(一)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五年内自主创办、领办科技创新企业和其它经济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二)依法登记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具有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文件或财产证明。
(四)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