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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二、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不断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

  中办发[2006]27号文件和全国、全省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都对积极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市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切实在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上下工夫。一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具有方便群众、快捷高效、方式灵活等特点,应当成为人民群众寻求法律救济的首选途径。人民群众选择复议渠道解决问题,表明了他们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愿望和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行政机关应当不辜负群众的信任,尊重群众的选择,及时受理群众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畅通行政复议诉求渠道是当前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首要任务。全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本地区和本部门的领导因怕当被告或者办案力量不足等原因不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问题。凡是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都要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也要认真说明情况,尽量为当事人指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同时,要落实对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不断加大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的监督力度。二要努力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坚持以公开求公正、以公正促稳定的法治理念,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行政复议的根本价值目标,不断提高办案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努力处理好五个关系:一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要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众及公民个人的特殊利益的关系,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利益关系。二是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必须把坚持公正公平与提高行政效率有机结合起来,既要严格依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受理、审理案件,又要尽可能地方便当事人,提高办案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简便的优势,及时化解行政争议。三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的,要严格依法纠正,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绝不能姑息迁就。对一些案情比较复杂、存在混合过错的行政复议案件,要善于运用行政和解、行政调解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加以处理。运用行政和解、行政调解解决行政争议,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合法、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四是合法性审查与适当性审查的关系。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既要重视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对于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也要审查其是否适当。五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过程,既是运用程序法的过程,也是运用实体法的过程。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既要认真学习研究《行政复议法》,也要重视学习实体法,特别要重视学习涉案较多的土地管理、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准确地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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