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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西宁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西宁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07〕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环保局制定的《西宁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西宁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2007年3月)

  为有效控制“十一五”期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西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及青海省人民政府与西宁市人民政府签订的《西宁市“十一五”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和《西宁市“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制定本方案。

  一、总量控制原则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总量控制的实施与考核体系,形成以总量控制为主线的环境管理运行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总量控制计划

  (一)总量控制指标。“十一五”期间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化学需氧量2.9万吨;氨氮4500吨;二氧化硫6.3万吨(其中:火电行业2.2万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2%;烟尘5.0万吨;工业粉尘4.5万吨。

  (二)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根据国家、省关于将总量控制计划“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要求,我市将“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分解到各县、区、开发区和重点企业。

  1、重点企业。按照适度削减的原则,根据各重点企业的排放基数、工艺技术特点和污染防治现状,核定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2、各县、区。在扣除重点企业分配指标和重点建设项目预留指标后,根据各县、区的排放基数、经济发展水平和削减能力,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指标。

  3、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具体指标及年度分解方案由市环保局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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