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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西宁市市区煤烟型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主要措施

  1、开展锅炉、茶浴炉基本情况普查和调查摸底工作,对超标排放的各类燃煤锅炉和茶浴炉限期进行治理,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

  2、处于西宁市建城区的单位或个人,原则上使用天然气、电、轻质柴油等清洁能源。

  3、禁煤区内必须使用清洁能源,确因特殊情况,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的单位,必须使用型煤和新型环保燃煤锅炉,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4、严格煤质要求,市区内禁止使用高硫煤。

  5、对辖区内污染严重燃煤锅炉和茶浴炉,由辖区政府下达限期治理计划,并督促燃煤锅炉和茶浴炉使用单位从2007年4月15日起进行改造,2007年6月底前必须完成整改。

  6、新建、改建、扩建的燃煤锅炉和茶浴炉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环评、锅炉安装告知等审批手续。

  7、对未批先建的项目,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予以处理,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对排放污染物的锅炉和茶浴炉,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开征排污费;经监测达不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锅炉和茶浴炉,限期进行改造治理。

  8、燃煤锅炉和茶浴炉的集中整治由区级人民政府下达限期治理计划,各使用单位按治理要求开展治理工作。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和未批先建、擅自改变清洁燃料为燃煤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或关闭。

  (二)工作步骤

  1、普查建档阶段:2006年10月15日--2007年4月15日

  4月15日前,由四区政府组织完成对燃煤锅炉建档立卡和开征排污费等基础工作。

  2、限期改造阶段:2007年4月16日--6月30日

  (1)各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2)对超标排放的各类燃煤锅炉和茶浴炉,由四区政府下达限期治理计划,并督促整改。

  (3)对下达限期治理计划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照法律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坚决淘汰其落后的燃煤设施,确保西宁市市区内基本消除煤烟型污染严重的现象。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7月1日-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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