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报送的有关材料,应一式两份,其中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起草说明还应附上相应的电子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无法律依据或法律依据不足的;
2、不符合制定程序的;
3、意见分歧严重未协调一致的;
4、提供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的;
5、不属于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情形的;
6、其他不予受理理由。
政府法制机构是本级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关。因此,各部门在征求意见时,不应将政府法制机构列为被征求意见单位。但在起草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某些重大原则性问题时,可要求政府法制机构给予指导。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认为部门征求意见不完善、再次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时间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程,严格按规定程序制发规范性文件,确保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文字技术规范。
五、规范性文件备案内部工作程序
(一)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备案程序。
县(市、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附电子文本)、备案报告和起草说明,各一式三份,报送市法制局备案审查(径送市法制局督察科)。
(二)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备案程序。
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联合制定的为主办部门)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办公室或指定部门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件(附电子文本)、备案报告和起草说明,各一式三份,报送市法制局备案审查(径送市法制局督察科)。
(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省政府备案程序。
对于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办公室应在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件)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送市法制局。市法制局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上报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
(四)市法制局对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审查,并对备案审查发现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