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法制局关于实施《梅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三)转发文件之后,需要相应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转发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市政府进行修改、废止工作;需要相应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转发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进行修改、废止工作。

  (四)被转发的文件与我市现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或者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有关主管部门在转发实施前,应当向市政府请示。

  四、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内部工作程序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内部工作程序。

  1、政府规范性文件内部工作程序:

  调查研究→部门单独或联合起草、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征求部门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指定部门、人员审查、修改→部门行政首长会议集体审议通过→送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批转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政府法制机构将审核意见及送审稿报政府办公室→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并由政府行政首长签发→政府办公室将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并在《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

  2、部门规范性文件内部工作程序:

  调查研究→部门单独或联合起草→征求部门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指定部门、人员审查、修改→部门行政首长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径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制定部门根据审查意见修改→部门行政首长会议二次集体审议通过,并由部门行政首长签发→部门将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在《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

  (二)规范性文件审查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1、规范性文件草案;

  2、提请审查的请示或公函(用正式文件报送);

  3、起草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意见材料;

  4、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宗旨,必要性和可行性,调整对象和范围,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对主要条款的必要阐述,与现行规范性文件是否相一致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6、调查研究材料和其他参考资料;

  7、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意见,以及协调、征求意见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及其处理情况。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