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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法制局关于实施《梅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五)规范性文件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所要规定的事项属于本级政府或本部门。虽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不属于立法范畴,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是接近于立法程序的,一般要求有征求意见程序、集体审议程序以及公布程序等。

  规范性文件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哪些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往往不易作出判断,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从形式、内容、程序等多方面加以分析、研究。比如,以“复函”的形式作出政策性规定,或者对现行政策性规定的执行作出具体解释,以及行政机关发布的适用于某一个工作年度的政策性措施等,均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内部工作制度”的定义

  内部工作制度是指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为规范行政内务而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包括本机关人事行政、财务管理工作等内部公务规程。

  以下文件不属于内部工作制度,应当纳入《规定》统一管理:

  (一)市人事部门就全市或者市本级公务员、职员管理发布的政策性措施;

  (二)市财政部门就全市或者市本级公共财政管理发布的政策性措施;

  (三)市教育部门向所属学校发布的涉及学生、家长权益的政策性措施;

  (四)市卫生部门对所属医疗机构发布的涉及患者及其家属权益的政策性措施;

  (五)行政机关发布的完善法定工作程序或者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需要具备的条件、提交的材料和遵守的工作时限的规定;

  (六)其他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以及所属事业单位发出的如何执行法定公务的政策性指令;

  (七)行政机关发布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工作制度。

  三、关于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问题

  转发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性规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一并贯彻实施的,该转发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应当送市法制局审查通过后,连同被转发文件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由发文单位送市法制局在《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

  (二)简单转发不需要提出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的,应当将转发文件及被转发的上级机关文件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及时送市法制局备案后,由市法制局在《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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