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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法制局关于实施《梅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法制局关于实施《梅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6〕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有关单位:

  市法制局《关于实施〈梅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实施《梅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06〕5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确保《规定》的贯彻实施,现就《规定》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定义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定义,目前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判断一个文件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是具有行政管理权的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和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实需要制定的,应当以依法具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制定或者联合制定。

  (二)规范性文件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以及多件事项。对象是否特定,并不在于对象的数量是否众多,而在于这一数量是否确定。

  (三)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反复适用。规范性文件不仅仅适用一次,在有同样条件的情况下会反复适用,即规范性文件在效力期间内,一直有调整和约束力。

  (四)规范性文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执行或遵守,但其并不直接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变化,只有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活动,才能实现规范性文件的目标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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