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梅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意见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梅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意见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6〕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梅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卫生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日

梅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意见
(梅州市卫生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及《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达到避免或减少出生缺陷发生,防治儿童智力低下、疾病性智力伤残和听力残疾,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目的。现结合梅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定义、范围

  (一)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害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施行专项检查、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

  (二)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是: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简称甲低)、苯丙酮尿症(简称PKU)、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简称G6PD缺乏症)、地中海贫血(简称地贫)和听力障碍。

  二、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管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把其作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卫生、人口与计生、民政、宣传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市、县(市、区)卫生局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组织、日常监督和管理。

  (三)实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严格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有关规定,规范筛查工作;本市出生的新生儿一律要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以市妇幼保健院为筛查中心,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为二级筛查点,镇卫生院为三级筛查点,在全市形成新生儿疾病筛查三级防治网络;未经批准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单位,不得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服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