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6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1日)废止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5]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土地储备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梅州市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投资环境,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储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及本办法规定,对依法收回、收购、征收、征用、置换的土地进行储存,并进行前期开发,以备向社会供应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计划、财政、建设、城市规划、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按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的原则,制定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