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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西宁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市发改委:负责对各单位、各部门在养犬管理工作中依法收取费用情况进行审核,发放收费许可证。

  (三)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市社区开展工作,加强对社区内养犬户的宣传工作,要求养犬人自律,配合公安局社区民警入户做好摸底登记,督促养犬人尽快对犬只检疫免疫、办理登记证。

  (四)市财政局:负责对各单位、各部门养犬管理工作中依法收取费用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收取的养犬管理登记服务费和年检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五)市房产局:负责指导全市物业公司对住宅小区、家属院等居民居住区利用物业管理手段,制定一些管理制度和文明养犬公约,加强小区、家属院内部的管理,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六)市城管局:负责全市流动售犬、因养犬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负责街面违规遛犬的管理等工作。

  (七)市农牧局:负责犬只的检疫、免疫工作。根据《办法》的规定,市农牧局畜牧兽医部门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做好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全市所有犬只进行预防接种并发放犬类免疫证,对死亡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做好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检测工作。

  (八)市文广局:负责对《西宁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宣传工作。通过电台、电视等向全市群众进行广泛宣传,提倡文明养犬、依法养犬。对各职能部门的养犬管理工作措施、工作情况及犬只检疫、免疫、登记办证、核发犬牌等工作流程及时报道,广泛宣传。

  (九)市卫生局: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患有狂犬病人的诊治及人类感染狂犬病疫情的监测等工作。

  (十)市工商局:负责全市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固定的犬类交易市场进行审批和监管,及时取缔流动犬类交易市场,加强对犬类展销会、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工作。

  (十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办法》实施过程中法规条文的修订完善,加快《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起草、审查和立法的申报、衔接工作。

  (十二)四区政府、城南新区管委会、东川工业园区管委会、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指导本地区各职能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做好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的调解工作,制定文明公约,普及养犬知识,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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