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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西宁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工作重点

  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通过贯彻落实各项措施,加大违规养犬的整治力度,改变过去无部门管理的状况,重点做好城区养犬管理工作:一是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问题;二是无证养犬问题;三是遛犬不拴犬链、违规进入公共场所的问题;四是犬扰民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问题。

  四、工作目标

  我市的养犬管理工作要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犬类疾病的传播,严格养犬管理,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为总体目标。同时,要努力实现“四个百分百,三个没有、一个明显减少”的工作目标。“四个百分百”,即犬只免疫率达100%;养犬登记办证率达100%;辖区住宅区域宣传率达100%;发现流浪犬的捕捉率达100%。“三个没有”,即城区没有大型犬、烈性犬(残疾人使用的导盲犬、辅助犬,军警使用的工作犬,科研、试验用犬,大型仓储守护犬除外);农村地区对饲养大型犬实行拴养、圈养,街面没有大型犬现象;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公园、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室、游乐场、市场、商店、饭店、饮食摊点等公共场所没有违规遛犬现象。“一个明显减少”,即犬伤人、犬扰民等问题明显减少。

  五、工作职责

  根据“便民、利民”的原则,全市养犬管理工作实行市公安局牵头、各分(县)公安局具体负责办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履行检疫、免疫、狂犬病的防治、违规养犬、违规遛犬、犬只违规交易等职责。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日常工作,多渠道、多途径对《办法》进行宣传,力争做到家喻户晓,形成群众支持理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一)市公安局:负责养犬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一是治安支队牵头,统一组织实施全市养犬的各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宣传资料的印制、养犬管理登记表的印制、养犬登记证的印制、养犬牌的设计和制作、犬类留检所的设立、对全市从事犬只养殖销售展览的监管、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协调等工作。二是各分县公安局负责本辖区养犬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做好辖区内各项管理工作的统筹安排,解决一些共性问题,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在本辖区与畜牧兽医部门共同设立联合办公点,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检疫、免疫后,负责办理《养犬管理登记证》,收取养犬管理登记服务费并上缴市财政,建立完善的养犬管理档案。三是各派出所负责养犬的日常管理工作,即养犬的摸底登记、入区入户的宣传、督促养犬人办理《养犬管理登记证》、与养犬人签订《养犬管理责任书》、建立养犬管理档案、调解因养犬引发的纠纷、查处本辖区违规养犬、犬扰民的案件、对辖区内从事犬只养殖销售展览的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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