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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解释出租车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范围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解释出租车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范围问题的复函
(辽价函[2006]183号)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解释“辽价发[2006]35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函》(辽工商[2006]4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向出租车主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6]35号)中“目前已停收和未征收的,不得征收”的规定,是指在辽价发[2006]35号文件下发之前,即已停止和未向出租车主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市或县,不得重新向出租车主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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