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土地收购涉及房屋拆迁、征地补偿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房屋拆迁和征地补偿的规定办理。对征地手续不齐全、不完备,没有与农民就征地补偿民主协商、达成协议,征地补偿款没有兑现到农民手里、各种补偿不到位的农村集体土地,不得进行土地储备。
第九条 土地收购储备程序:
(一)申请收购。符合本办法规定收购条件的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关资料,向土地储备中心提出收购申请;
(二)权属调查。土地储备中心报请国土资源部门对拟收购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调查和确认由房管部门实施;
(三)征询意见。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收购方案和可行性报告以及国土资源部门的权属调查情况,向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征求意见,由规划部门确定规划技术指标和红线图件;
(四)费用测算。土地储备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的测算评估;
(五)方案报批。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权属调查、费用测算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国土资源部门审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八)纳入储备。土地储备中心持《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将土地纳入储备库。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代表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证书;
(六)房屋权属证书;
(七)用地红线图;
(八)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地上附着物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