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按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的原则,制定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六条 下列土地可列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为实施城镇整体规划而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征收的土地;
(二)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政府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四)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
(七)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九)为实施城镇规划收回的土地;
(十)土地使用者向政府申请收回的土地;
(十一)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七条 属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纳入储备的土地,除依法征用、征收的土地和无偿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土地储备外,其他可以储备的土地由土地储备中心依照土地储备年度计划,负责项目调查、可行性分析、拟定收购方案,经国土资源部门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储备。
第八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行政划拨用地的补偿标准,必须以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根据宗地的使用条件及开发程度评估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为基础,协商补偿;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收购价格必须由具备有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根据土地出让年限及土地开发情况等因素,以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
(四)双方协议以置换方式收购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根据用地性质和用途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进行差价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