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6〕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土地储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梅州市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有序实施城市规划,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及本办法规定,对依法收回、收购、征收、征用、置换的土地进行储存,并进行前期开发,以备向社会供应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计划、财政、建设、城市规划、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土地储备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及我市土地供需情况,协助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年度、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
(二)执行经政府批准的年度和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进行土地储备;
(三)签订土地储备补偿合同,办理土地储备相关手续;
(四)管理储备土地,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
(五)储备土地供应的策划、推广、资料等前期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