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梅州市县镇招商项目落户市辖工业园区财政利益共享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6〕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县镇招商项目落户市辖工业园区财政利益共享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七日
梅州市县镇招商项目落户市辖工业园区财政利益共享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整合和节约有限的土地资源,提高市辖工业园区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促进我市区域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镇招商项目落户市辖工业园区财政利益共享,是指本市各县(市、区)、镇从市辖区外引进投资项目进入市辖工业园区落户,梅州地方财政所得利益由市与招商引资县(市、区)、镇按比例分享。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市辖区外引进投资项目,是指引进梅州市辖区外注册的企业或住所地不在梅州的个人在我市投资的项目,以及梅州市辖区外注册的企业或住所地不在梅州的个人与市内注册企业或个人合作、合资、合伙投资项目中,梅州市辖区外投资者所占投资比例部分。
住所地在梅州辖区内的个人,如果经常居住地在梅州辖区外连续居住达一年以上(以暂住证为准)的,可视为梅州辖区外的项目投资人。
本市上市公司的投资不作梅州辖区外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市辖工业园区包括:畲江高新技术园区、广东梅州经济开发区和蕉华工业园区。
第五条 县镇招商进入市辖工业园区项目(以下简称“县镇招商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和入园条件。
第六条 县镇招商入园项目招商主体的确认:
招商引资单位或个人在项目达成意向性投资时,应到市招商办备案,通报进展情况,并从洽谈、签约到固定资产形成全程做好优质服务。项目引进成功后,由项目投资方和项目落户所在园区书面认可,再由市招商办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