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拆迁人应与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签订《房屋拆除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前15日内,将下列资料报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二)与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签订的《房屋拆除合同》;
(三)房屋拆除安全施工、环境卫生、控制扬尘污染责任书;
(四)拟拆除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五)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和防尘降噪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前款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应在2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发给《城市房屋拆除工程开工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答复,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拆迁人的备案材料后,应在10日内将备案情况书面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房屋拆除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法人机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二)被拆除房屋的结构、建筑面积、建筑年代;
(三)房屋拆除的费用、结算方式、履行期限;
(四)拆除房屋旧材料的处理意向;
(五)拆除房屋的现场管理和安全措施;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和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八)其它。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在接到《城市房屋拆除工程开工通知书》后,方可实施房屋拆除。
第十条 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对拆除施工实行安全总负责制。拆除施工现场应采取下列安全防范措施:
(一)拆除施工作业前,应当对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实地查勘,根据采用的作业手段,制定相应的施工作业计划和防范措施;
(二)拆除施工现场应设置标志牌、注明拆除施工单位名称,单位责任人姓名、施工作业负责人姓名、安全监督员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三)拆除施工现场应设置不低于1.80米临时围栏,实施封闭作业;
(四)工地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要亲临现场指挥,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