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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承办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为政务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督办工作的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办公室主任(人秘科长)为联络员。
  (二)政务督查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办法,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三)对有令不行、办事拖拉、敷衍推诿、作风不实,导致督办事项不能落实的,其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向市长或市长办公会议说明情况;造成工作损失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直至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政务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第六章 督查组织与分工

  第十一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督查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务督查信息网络,指定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政务督查工作。工作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并保持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积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并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和联络的权力,安排督查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与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市政府督办室负责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负责同志指示批示、目标管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的督查工作,开展督查调研,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督查活动,编印《黄山政务督查》。
  (二)市政府办公厅各秘书处负责分管市长的指示批示、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
  (三)市政府办公厅文秘处负责督办件的转交、文件批示办理和催办工作。
  (四)市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负责市长热线领导批示件的督查催办工作;信访局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中领导批示件的督查催办工作。
  (五)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的督查。
  以上督查督办事项需要通报、专报的,由各责任单位将督查结果整理完善后,交市政府督办室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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