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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注重实效。把工作实效贯穿于督查工作的全过程,讲效率、求质量,形式服从内容,方式服从效果,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五)客观公正。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党性,公道正派,不徇私情。
  (六)分级办理。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督查工作职责,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分级办理,积极负责地完成交办的各项督查任务。
  第五条 政务督查的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事项;
  (二)市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任务、政府重点工程和实事项目的落实事项。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以及全市综合性会议决定落实的事项。
  (四)上级和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交办事项。
  (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落实事项。
  (六)市政府领导下基层检查工作、开展调研时提出要求办理的事项。
  (七)市政府领导对群众来信来访等重要批示,要求落实办理的督查事项。
  (八)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督查事项。
  (九)其它督查事项。

第三章 督查方式与程序

  第六条 政务督查的主要方式:
  (一)催办督查。对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采取发督办通知单、督查通知、电话告知等形式,督促承办部门和单位按时办理;
  (二)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交办的事项,分类立项,确定承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落实;
  (三)实地督查。对重要的督查事项,由督查人员直接配合承办部门进行实地督查落实或采取暗访形式督查;
  (四)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基础上,动态跟踪督查,掌握全过程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程序为:
  (一)立项拟办。对需列入督查的事项,由市政府督办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审定,重大督查事项报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并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登记、编号,印发督查通知或填写《督办通知单》及时交办。
  (二)转办交办。全局性督查工作下发督查通知,交由区县政府、黄山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办理;单项督查事项填写《督办通知单》交由承办单位直接办理;领导同志批示的督查件只转原件的复印件,交由承办单位按批示件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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