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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29日)废止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4〕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颁布实施。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八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推动政府机关作风转变,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政令畅通,保证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的落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黄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在市长领导下,由市政府秘书长主管,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分管。市政府督办室负责对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是推动领导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必须坚持市政府领导授权原则,以调查了解和反馈情况为主,不直接处理问题,不代替区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督查原则与范围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原则:
  (一)围绕中心。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和政府工作重点,根据市政府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确定督查工作的重点,服务于政府中心工作。
  (二)有令必行。凡市政府决策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有交必办,每督必果。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认真及时做好承办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三)实事求是。督查工作要全面、准确了解情况,讲真话、报实情,着眼于发现和反映工作落实中带有全局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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