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逐步加大对文化事业的经常性投入,每年文化事业经费增长幅度不低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其增长部分作为重点文化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列入财政专项管理。同时,各级财政要在预算内适当增加各种专项经费、专项补助、专项资金,并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
(三)完善和落实文化经济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文化事业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兴办国家政策许可的各种文化、体育经营企业,在规划建设、土地征用、税费减免、融资政策、用电政策、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办文化单位一视同仁。加大文化产业对外开放力度,积极引进外资直接投资国家允许经营的文化产业,促进文化产业的升级。
(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继续推进文化管理部门的职能转变,推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进一步理顺关系,完善管理体制。加强分类指导,大力推进国有文化单位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按照构建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贯彻落实“转出一批、改出一批、放出一批、扶出一批”的思路,培育一批具有活力和竞争力的文化发展主体。
(五)规范文化市场准入。
要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以及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鼓励、允许、限制、禁止等不同类型,加快制定文化产业投资目录,规范文化市场准入。积极推进审批制度改革,逐步推行公益性文化项目和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政府采购制度和公开招投标制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重点支持列入“四个一批”的文化事业和产业项目建设。
(六)拓宽投资融资渠道。
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探索适合文化企业特点的信贷融资方式,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系。支持以版权、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充分调动各类文化人才发展文化产业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对于通过股份制改制,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要支持其申请上市。发挥我市体制机制优势,在文化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上,充分利用社会资金,财政资金主要发挥引导功能,各级政府要给予适当配套。鼓励民营文化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参股、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文化产业项目的开发建设,政府要在产品定价、服务质量等方面加强管理指导。鼓励社会资本对公益性文化项目的捐赠,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公益性文化项目。
(七)强化科技创新。
根据文化产业结构调整的需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强化文化产业的科技支撑。重点扶持具有一定优势的科技创新主体,建设一批高水平的文化企业和单位。加强高科技与文化的结合,用现代化技术升级传统文化产品和服务,开发一批技术含量高、文化内涵深、形态新颖、格调高雅、市场前景好、竞争力强、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产品,增强市场竞争力。支持和鼓励文化产业科研院所改革为科技型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民营企业以各种形式联合进行文化科技开发和文化产业建设。要利用现代科技推动文化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信息服务体系。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整合和开发现有图书、音像、信息等文化资源,发展数字文化网络,提高资源共享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丰富的文化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