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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通知
(宁政办〔2007〕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要求管理的通知

  近年来,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以《防震减灾法》和《行政许可法》为依据,扎实开展,稳步推进。在行政审批环节上,严把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关,保证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安全性和经济性。但与此同时,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发展还不平衡,有些方面与《西宁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今年,青海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地方标准(DB63/606)开始实施,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工程性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达到青海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地方标准的新建交通工程、通信工程、水利电力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工程、重要公共建筑工程和工业设施,必须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标准。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的动参数值确定抗震设防标准。

  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时,必须及时到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地震局窗口办理下列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核)手续。

  (一)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1、依据2007年1月1日实施的青海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地方标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凡达到标准的新建交通工程、通信工程、水利电力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工程、重要公共建筑工程和工业设施,由市地震局根据工程性质、建筑规模下发地震安全评价通知书,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安评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报市地震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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