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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2007〕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为了贯彻落实《通知》,切实做好这次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现就我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

  二、清理原则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政府各局、委、办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清理市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二)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在规章清理中发现国务院部门规章与省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分别将处理建议报送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研究处理。

  三、清理要求

  为了充分了解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现行规章的清理意见和建议,请市政府各部门对本通知所附《西宁市人民政府现行规章目录》(见附件1)中,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规章逐件研究,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和理由,并填写《规章清理意见表》(见附件2);对不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规章,如果认为应当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亦请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并填写《规章清理建议表》(见附件3),于2007年6月底前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区、三县政府,要结合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备案审查工作实际,对在执行市人民政府规章中发现的问题,认为应当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请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并填写《规章清理建议表》(见附件3),于2007年6月底前送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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