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有关事项的批复
(金政发〔2007〕30号)
市工商局:
你局《关于“金华市消费者协会”更名为“金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请示》(金工商发〔2007〕30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金华市消费者协会更名为金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更名后,金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赋予消费者协会的法定职能。
二、为保持消费者维权组织的延续性,金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立后,“金华市消费者协会”的名称由市民政局备案保留。
三、由你局负责组织金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其组成人员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