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区环境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划分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07〕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区环境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划分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六日
市、区环境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划分意见
根据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市属四区政府已相继设立了区级环保机构,为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职责,推动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实际,对市、区环境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划分提出如下意见。
一、划分环境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的原则
1、坚持市、区环境管理范围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2、坚持市、区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相互协调、统筹兼顾的原则。
3、体现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充分发挥区政府、区环保机构的积极性。
4、结合区环保机构的能力状况,本着先易后难和适时调整完善的原则。
二、环境管理范围的划分
1、工业企业:市环保局负责管理省环保局重点考核的排污企业,市区内重点化工冶金等排污企业,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各工业园区)、城南新区范围内工业企业以及城市污水处理厂。其余工业企业由辖区人民政府及区环保机构管理。
2、行政事业单位:省、市、区行政事业单位,由辖区人民政府及区环保机构管理。
3、学校、医院:市环保局管理市级以上医院(含市级)、省级各大专院校。其余学校、医院(专科医院、私营医院、诊所)由辖区人民政府及区环保机构管理。
4、宾馆行业:市环保局管理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宾馆及附属餐饮娱乐等服务业,其余宾馆行业由辖区人民政府及区环保机构管理。
5、餐饮娱乐行业:辖区内餐饮娱乐行业由辖区人民政府及区环保机构管理。
6、商贸服务行业:辖区内商贸服务行业由辖区人民政府及区环保机构管理。
7、建筑施工场所:辖区内建筑施工场所,由辖区人民政府及区环保机构管理。
三、环境管理权限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