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5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21日)废止嘉峪关市城市“门前三包”规定
(嘉政发[1999]39号 1999年4月2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根据国家《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居委会组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嘉峪关市城区范围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集贸市场、商业门点、居民区、基建工地以及各类社会公益性公共场所(以下称责任单位)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门前三包,即一切责任单位在环境责任区内实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三包责任制。
第四条 环境责任区,即责任单位门前人行道和一条树沟,周围至相邻建筑物之间的一半区域,无建筑物的为围栏(墙)外20米内。
各单位清扫积雪的范围为环境责任区并向前延伸至相邻主次干道中心线(含缓行道)。
市区主次干道的一般清扫保洁工作由建委负责,居民区及其间道路由城区公署负责清扫保洁,二者之间的界定以城市规划图红线为准。
第五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门前三包工作的组织管理、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检查落实;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主次干道的环境卫生和城市绿化工作;
市公安机关主管治安秩序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集贸市场的卫生清扫工作;
市城区公署负责城市居民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六条 包卫生:
一、责任单位要保持责任区内清洁卫生,落实清扫保洁制度,确保责任区内无垃圾、无杂物、无污水,干净整洁。保持垃圾斗、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卫设施的完整、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