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的企业,经过集体协商,可建立企业年金。
(二)企业根据《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22号)等的规定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费用可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支出。
(三)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年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和基金投资机构的监管,确保规范运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一)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加大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力度,逐步使退休人员全部纳入社区管理。
(二)推进乡镇、街道(社区)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平台建设。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的要求,落实工作条件、充实专业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三)不断拓宽社区管理服务内容,建立规章制度完备、服务程序规范、服务内容丰富、服务形式多样化的社会化服务管理体系,不断满足企业退休人员多层次的需要,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质量。
七、努力提高社保机构能力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
加大财政投入,加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推进“金保工程”步伐,尽快建成与社会保险发展形势相适应、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市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切实解决社保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方面的问题,可考虑按照工作任务数的一定比例增加编制和经费;市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倾斜。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各社保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社保服务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
八、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