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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12.从2006年1月1日起,在计算基础养老金时,参保人员在1995年4月底前中断工作的年限不设零指数;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对1997年底前中断工作的年限不设零指数。
  13.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已按规定一次性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11%的个人账户规模可保持不变,今后新产生的一次性缴费人员,其个人账户规模统一按8%执行。
  (五)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根据市区实际,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12个月后,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六)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
  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一)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05〕104号)的要求,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进一步完善“五费合征”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征缴率。
  (二)劳动保障、地税、审计部门每年定期对参保单位进行联合稽核,对拒缴、瞒报、少报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印发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05〕104号)严肃查处、追缴,切实做到应缴尽缴。
  (三)不断完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健全制度,定期审验,严格查处欺诈冒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行为。
  (四)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混设。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的安全。
  (五)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力度,开拓新的稳定的社会保障筹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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