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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2.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时,按《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浙社险〔1999〕66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其中1998年至2005年期间个人账户规模按当时记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按8%转移,同时转移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工资指数信息。
  3.对于非金华市户籍的参保人员,如个人账户确实无法转移,本人也不愿保留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其统一制度前的缴费年限,缴费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的1997年底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缴费满15年,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浙政〔1997〕15号实施前参加工作并参保的职工(即“中人”),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缴费年限已达到上述要求,经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组成与退休人员相同。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详见附件)。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1.4%计发。
  2.2006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及一次性补贴的计发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42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5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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