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7〕20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市区(包括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下同)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都要按照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劳动者、进城务工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实现全覆盖。
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
三、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调整和统一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为20%;缴费基数从2007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5%,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为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5%,从2009年7月1日起调整为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也可以在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企业理顺劳动关系中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20%,缴费基数以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并按年8%递增确定。
(二)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
1.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劳动者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要加强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和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