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金政发〔2007〕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3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加快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紧迫感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五”时期,我市保险业通过主动服务大局、拓宽业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整体实力明显增强,为我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市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产品同质化、竞争无序化和公众保险意识不强等问题突出;保险业的发展环境还需优化;保险行业诚信建设尚需加强。
保险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社会和谐的“稳定器”,也是政府管理的“辅助器”。加快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提高抵御重大自然灾害和化解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人民保险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有利于优化金融要素配置,提高资金要素使用效率;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积极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努力为加快经济发展、建设“平安金华”、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服务。
二、创新思路,拓展领域,进一步扩大保险业的服务范围
(一)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加快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改革农业补贴方式,完善救灾防灾机制,认真总结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保险模式。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用机械、家庭财产和人身保险产品,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逐步完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完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有效降低经营风险。支持保险企业开发特色农业和涉农保险业务,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