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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管理,推进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总局有关复议工作的规定和要求,一方面要严格依法治税,禁止滥权越权执法,另一方面要不断改进解决涉税争议的工作方式,强化复议工作管理,加强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与配合,积极主动地化解各类涉税争议和矛盾,杜绝和减少行政诉讼和上访案件的发生机率。结合我局复议工作现状及总局复议工作规定,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复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级税务机关的一把手是本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加强行政复议专职工作力量的配备,切实保障复议办案所需经费。
  2、复议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复议工作规定,不拘泥于工作方式,从并重保护纳税人权益和国家权益的角度出发,不断改进复议工作方式,注重解决征纳双方矛盾与纠纷的实质性问题。对于征纳双方的纷争,凡是属于法律未明确禁止受理的,复议机关都要受理,并要本着“以事实为根据”、合法性与合理性并重审查的复议工作原则,深入调查了解案件事实,认真收集、审查案件证据,让证据为事实说话,并尽量使用调解的手段结案,组织协调双方当事人和解,同时要在解决矛盾与纷争过程中,向申请人解释和宣讲税收法律、法规,增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了解,确保涉税纷争能够得到客观、准确、公正、有效的解决。
  3、具体执法机关要客观、公正的审视本机关作出的具体执法行为,实事求是的向复议机关反映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全部工作情况,并提供全部执法文书及案卷资料。同时,要竭力配合复议机关做好调解工作。对于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具体执法行为违法或错误的,具体执法机关应当主动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并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在充分认定案件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向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说明情况,争取其谅解。
  4、在处理和解决纷争的过程,复议机关和具体执法机关都要坚持税收法定性的原则,不得为消除纷争、满足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的要求而让渡国家利益,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或暂缓征收各项税收,要在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分清是非,兼顾国家和纳税人双重利益,既不能因为调解损害国家利益,更不能因为调解损害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税务机关要加强调查和研究,逐步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复议相关工作制度,包括复议调查制度、听证制度、和解制度、重大复议案件备案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复议提审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等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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