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7]95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2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民主法制的进步,公民维权意识日渐增强,发生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权益纠纷与争议案件明显增多,争议和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内容也越来越复杂,恰当稳妥的处理国家税收权益与纳税人财产权益之间的关系,解决复杂民商法律关系下的税收管理问题,不仅直接关系着涉税纷争能否得到有效的处理和解决,同时也关系着和谐征纳关系的构建问题。总局[2007]28号文件,对进一步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当务之急,我们要深入学习和领会总局文件精神,认清当前社会的发展形势,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担负起复杂局面下所应当担负的工作职责,努力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依法保护国家税收权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复议工作中,要树立以下工作观念:
1、要大力培树维权意识。在处理和解决税务行政纠纷过程中,要准确界定国家与纳税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边界,在积极保护好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注重保护国家权益,在运用调解手段解决征纳双方矛盾与争议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纳税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均不受损失。
2、要将调解作为复议工作的主要手段。复议机关处理和解决复议案件,要摒弃传统的“复议不得调解”的框框束缚,发挥调解的主渠道作用,将调解作为解决涉税行政争议的主要手段,居间调解征纳双方的分歧与矛盾,在调解中达成争议双方的理解与互谅。
3、要解决实质性的争议问题。在复议工作中,要注重解决征纳双方之间的主要矛盾,不仅要重视和解决行政执法的程序性问题,更要重视和解决实质性的权益问题,消除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因征税产生的纷争,从而减少社会对立与矛盾。
二、组织培训,提升水平
为切实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市局及基层局全体执法人员应当重视和加强对总局国税发[2007]28号文件的学习培训,充分领会国家在解决社会性矛盾工作中提出的基本要求,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确保每一项执法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定性,同时还要在自由裁量幅度方面作出公正、公平、符合法律理性的处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要经得起检验和推敲。市局将根据培训工作计划,在适当时间组织安排全系统法制专干进行复议工作培训,从而推进复议工作质量和水平的不断提升。各基层局也可以根据各自的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安排有关复议工作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