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培养外向型骨干文化企业。发挥国有文化企业在对外文化贸易方面的主导作用,形成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山西品牌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综合优势,搭建平台,培育市场,发展立足山西、辐射全国、面向世界的各类综合及专业文化会展。支持文化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控股参股、收购兼并、技术转让等多种形式,在国外兴办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展览和演艺等文化实体。支持文化企业、文化名人在国外创办推介我省文化产品的中介机构。支持文化企业与国际知名演艺、展览、电影、出版等中介机构或经纪人开展合作。支持具有民族和山西地方特色的歌舞、戏剧、杂技、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支持动漫游戏、电子出版物等新兴文化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向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九、创新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四)创新人才选拔使用机制。以选拔使用为重点,构建人才支撑体系。坚持党管人才和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原则,健全以业绩为依据,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人才评价、选拔和任用机制,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环境。逐步规范文化领域各行业的职业分类,编制职业标准,探索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稳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和完善在相应社会保障条件下的人才流动机制,引导文化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扩大选拔范围,拓宽选拔渠道,广泛吸引经营型人才和高层人才进入文化行业。加强非公有制领域文化人才的选拔工作。
(二十五)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以培养锻炼为基础,继续实施“四个一批”人才培养计划,积极组织和支持入选人员开展学习交流、进修培训、调研考察与课题研究活动,着力培养领军人物和各类高层次专门人才。鼓励广大文化工作者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深入生活,在艰苦环境和不同工作岗位经受锻炼、增长才干,不断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文化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关于人才工作的战略部署,建立健全在职人员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创新培训内容,完善培训机制,整合培训资源,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岗位人员的具体情况,分期分批进行专业培训。加强农村文化队伍的教育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建设先进文化、培养文化人才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整合相关学科资源,集中开展文化事业、文化产业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为先进文化建设服务。鼓励文化单位与高等学校合作举办高级研修班、培训班,培养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鼓励和支持文化人才参加学术研究和交流,承担重大课题和项目。
表14
重点扶持的文化人才培养机构和单位
山西省文化产业研究中心(依托山西财经大学)
山西省晋商文化研究中心(依托山西省社会科学院)
山西省晋学研究中心(依托山西师范大学)
山西省北朝文化研究中心(依托山西大学)
山西省五台山文化研究中心(依托忻州师范学院)
山西省华夏文明研究中心(依托山西省考古所)
山西省区域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依托山西大学)
山西省文化创新研究中心(依托山西省委宣传部)
山西大学音乐学院、美术学院
山西师范大学音乐学院、美术学院
太原师范学院艺术系
华北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
山西艺术职业学院
山西戏剧职业学院
(二十六)强化人才激励机制。以鼓励为手段,完善公平竞争和分配激励机制,建立符合文化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的薪酬制度,鼓励和支持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宣传、表彰文化领域领军人物、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及其成果和主要业绩,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舆论氛围,对在文学艺术领域取得卓越成就的文化工作者授予人民艺术家、人民作家等荣誉称号。打破部门、地区、行业、所有制、职称、学历等限制,从“十一五”开始,每五年一次评选对山西文学艺术、人文社科、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和文化产业等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授予“山西文化杰出贡献奖”。
十、完善保障措施,推动规划实施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构建组织支撑体系。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高度,深刻认识加强文化建设的重要性,把发展先进文化,建设文化强省的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把文化建设的目标任务纳入各市、县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工作责任制,省人民政府将人均文化产业增加值纳入各市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各级党委要从战略发展上真正负起责任,把握方向,确定目标,用好干部;各级人大要加强文化建设的立法和法律监督工作;各级党委宣传部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作用;文化管理部门切实履行各自职能,相关部门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充分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与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动员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形成推动文化发展的合力。